接聽時間:26日上午9:30-11:30下午1:30-3:30
  在線律師:丁天北京市隆安(南京)律師事務所律師)
  李先生:我2012年結婚,婚前全款購買過一套小房屋,當時總價約80萬元。結婚以後,我與妻子又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大一點的新房屋,那套小房子一直對外出租。去年的10月份,我將小房子出售了,賣了160萬元。現在我和妻子因為感情問題一直不和,妻子準備訴訟離婚,她認為160萬元的賣房收入是我婚後取得的,應當在離婚時平分。請問:我賣掉婚前購置房屋的收入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?在離婚時是否需要兩人平分?
  丁律師:你所稱的賣房收入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,離婚時無需平分。因為你所稱的小房子非常明確是屬於你婚前購買取得的個人財產,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。你將小房子出售的行為只是將婚前個人財產中的“房產”轉化為“賣房款”,只是一種形式上的轉換,並不能改變其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,所以賣房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。離婚時無需平分。
  6月28日上午9:30-11:30下午1:30-3:30接聽《律師在你身邊》熱線(025)96096-1-1的是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的饒奮斌律師。  (原標題:婚前買房婚後賣 所得屬個人財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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